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已修改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人防、旅游园林、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