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副产品市场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农副产品市场具有公益性质,需要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的,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副产品市场用途。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