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商位租赁期满后,消费者有权向市场经营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者依法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