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副产品市场第三十条已修改农副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农副产品市场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查明农副产品来源和产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