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市场经营者提供消防、安全、水电、通风、公共卫生等必要的经营条件;(二)向市场经营者提出消除安全隐患和改进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