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和经营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场经营者企业名称登记,市场经营者的企业名称应当具有市场的含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