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开办市场的申请人(以下称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投资项目、规划审批、土地性质与用途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