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生产经营事项的,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不得拖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