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抽取贵重样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检验、检测后五日内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当于原物价值的补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