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共有权证、身份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属等证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四)房产管理部门核实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或者评估;

(五)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转让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六)当事人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