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八条已废止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二)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让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