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七条已废止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继承、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一)以房地产作为投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三)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