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房地产交易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