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