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亦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