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亦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