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非法转让所得价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