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与交易监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财物;,(二)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三)与交易当事人就委托事项直接进行交易;(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