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

房地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其评估结果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