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房屋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临时建筑物批准建设文件、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房产管理部门对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租赁条件的,十五日内颁发房屋租赁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