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三章 房屋租赁第十七条已废止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临时建筑物批准建设文件的;(二)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