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临时建筑物批准建设文件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