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年检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租用房屋用于居住,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临时户口或者暂住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