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施工合同;
(五)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材料,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及分层平面图。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十日内审查有关证件及资料,合格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