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日。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对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禁止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存放其他废物、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