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第二十条有效投资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首次出资额比例、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等内容由其在章程、协议中自行规定。法人商事主体的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法人商事主体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