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第十九条有效法人商事主体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法提交验资证明。法人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