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法人商事主体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法提交验资证明。

法人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