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依照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鼓励政策、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