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措施,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