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信用担保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