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信用担保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公示、担保、风险控制和失信追究制度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