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

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