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企业工会有权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企业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企业事务公开主要责任人。

对企业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事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应当在15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