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务公开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事务公开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企业事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