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