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