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