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防产品第二十条已修改经营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实行进货检查验证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