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州、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