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防产品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州、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