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必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销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