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合理布置警力,接警人员应当24小时值班,并在接到技防系统的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