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