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受理方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不得受理:(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理的;(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依照前款规定不能受理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民间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疏导、缓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