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十九条已修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推诿、拖延调解民间纠纷;(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隐私;(四)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五)阻止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六)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七)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