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推诿、拖延调解民间纠纷;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隐私;

(四)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

(五)阻止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六)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