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第十四条已修改人民调解工作以人民调解组织的名义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使用规范的文书和印章,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档案文书管理制度。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场所应当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牌,公布人民调解员名单、工作纪律、调解工作程序和依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