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组织每届任期三年;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的任期由设立的单位确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