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第十二条已修改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也可以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可以由有关单位推荐,由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组织成员由司法所组织辖区内的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