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第十一条已修改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由三至九人组成,可以设主任、副主任、专(兼)职调解员。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组织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组织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