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由三至九人组成,可以设主任、副主任、专(兼)职调解员。

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组织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组织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