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