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做好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