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危害治理等进行适当补助。鼓励建立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