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危害治理等进行适当补助。

鼓励建立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安全风险化解机制。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